洛阳探索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纪实
大病“二次报销”、费用同步结算、委托经办等做法,有效地解除了大病患者的后顾之忧。这是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洛阳率先探索交出的精彩答卷。2012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2013年,我市被河南省政府列为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实际上早在此意见出台前,洛阳市就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办法,这些探索受到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领导的高度肯定和广大参保居民的好评。
2000年12月,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次年2月,建立了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制度。
2007年9月,洛阳市作为全国首批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截至目前,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2万,比国家要求的时间提前3年实现医保制度全覆盖,构筑了一张坚实的医疗保障网,实现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解决了城镇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近年来,我市在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支付工作的同时,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调整提高了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机制,采取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协议运作的模式,逐步探索建立了大病保险赔付运作机制,实现了“保基本”与“保重点”的有机统一,切实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努力化解了重特大疾病风险。
在这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惠里,城镇职工(居民)感受到的是党和政府的温暖,是实实在在的保障。
一步一个坚实的脚印!更是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快速推进的“洛阳模式”。
先行先试
构建大病保险运行机制
早在2000年年底,我市就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参保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经济负担过重问题,市政府于2001年2月印发了《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首先在城市区采取由政府组织,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赔付限额,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协议运作的模式,建立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运作机制。2001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2002年4月,我市实行了市属各县(市)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05年调整为每人每年72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2011年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赔付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具体内容是: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以后,个人自付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再补助50%;7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再补助60%;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部分,再补助70%;1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0%。对患20类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及赔付后,个人自付3万元以下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再补助50%。综合现行的城镇职工医保各项政策,参保职工年度医保最多可报销46万元。
2007年9月,我市作为全国首批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过程走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政策规定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上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60元、9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万元、5万元、7万元;学生、未成年人以及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报销范围和比例为: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支付比例、目录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
二是按照“新医改”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要提高到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12万元,政策规定:参保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18周岁以上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学生、未成年人以及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缴费10元。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元的,由大病保险对超过部分按50%给予“二次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123下一页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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