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新股流行募资项目变更约束机制仍待完善-【资讯】
“我觉得变更这个话题要一分为二的看,一个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一般而言这种募投项目早两年就已经确立了,之后确实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出现变动也是情有可原的,但现在部分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频繁变更只能说明其管理资金能力的不足。”昨日东吴证券策略分析师周恺锴对记者表示。
据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共有153家企业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筹资1167.5亿元。而深交所公开信息显示,2010年有18家上市公司在IPO后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宣布更改募集资金投向,或更改项目,或更改实施地点,其中有的公司短短3个月就变更了募投项目。此外,根据2010年上市公司半年报统计的信息显示,资金到账已经超过6个月的前3批4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其中22家公司的募投项目与承诺进展明显不符。
业内人士分析,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实际募投的资金与原计划有出入,不得已而变更项目,但在上市公司普遍超募的现在,这种情况极少出现;二是公司上报募投项目审批时间过长造成市场环境已发生变化,这种变更是合理的,也是投资者可以接受的;三是涉及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一些公司当初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融资审批而上报了一些易于通过审批的项目。目前第三种因素已经成为个别上市公司的“圈钱”手段,甚至有个别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会帮着企业“包装”出一些募投项目,“做”出急需融资的表象,因此等公司成功上市后,这些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就要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评估了,所以往往出现变更募投项目或是募投项目进展缓慢的现象。
对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我们在制度上也值得反思。周恺锴认为,IPO项目的审批制度不健全必然会扭曲上市公司建立项目的初衷,不具备上市资质的公司上市了,不具有可行性的项目通过审批了,募集完成后,原定的资金投向也就自然而然地要“变更”了。其次,市场不完善的淘汰机制让部分失去上市资格的公司有机可乘,通过各种方式改头换面继续存在,使得募资使用不当问题难以根除。
实际上,监管层早在制度上约束了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投项目的行为。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但从现在来看,这些规定仅仅从程序上起到约束作用。
记者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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